當大法官解釋走入歷史,取而代之的是「憲法判決」!
今天讓我們跟著【郭羿老師】一起來回顧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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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字號📖
111年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
📖案由📖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因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玉原交易字第1號及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3號公共危險案件,認所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等規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
📖爭點📖
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後,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酒測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強制移送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採樣,進行酒精濃度等測試檢定,是否違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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