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的刑法第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此條規定經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後刪除。
此後當配偶有婚外情的情形,救濟管道即以「侵害配偶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之賠償為主。然而,近年地方法院出現零星幾個否認「配偶權」存在(如: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進而判決損害賠償之訴敗訴之判決。
今天將環繞在這幾個議題和大家聊聊!
註:節目中我們口頭表示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經上訴後被「發回」,惟本案後來實為於高院經和解撤回,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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