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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郭玲惠 教授

理律文教基金會 4,773 lượt xem 1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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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郭玲惠 教授

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及勞動市場之僱傭型態以繼續性工作為常態,非繼續性為例外。從事繼續性工作或非繼續性工作之勞工,依法所受之保護有別;為避免雇主權力之濫用,歷來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工採取嚴格解釋。解僱係指雇主單方面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方面涉及雇主的契約自由,另一方面涉及勞工的經濟生活與人格利益。無論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經濟性解僱或第12條的懲戒性解僱,解僱均須為終極、不得已、無法迴避之最後手段;必須其他措施(例如契約範圍內之調職、變動勞動條件繼續僱用、懲戒處分等)均無法改善情況,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此即「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亦係踐行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及勞動基準法第1條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 
本課程介紹勞動基準法第11及12條、解僱最後手段性之內涵(包括期待可能性、手段相當性、社會相當性),並整理各國立法例及實務判決,探討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適用性。我國解僱規範觀似嚴格,但由法條文字分析,解僱理由有定義不明及區分不易之缺失,學界、主管機關及司法實務對於解僱事由認定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適用範圍,目前未有一致的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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